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大厂回族自治县始建于1955年,行政隶属于河北省廊坊市,是全国距首都北京最近的少数民族自治县。全县幅员面积176平方公里,下辖2镇3乡105个行政村,总人口11.1万,其中回族人口2.4万,占该县总人口的21.9%。改革开放以来,特别是近几年来,该县以建设“人口小县,经济强县”为目标,以一抓(项目)、二促(非公有制经济、畜牧产业化)、三增(国内生产总值、财政收入、城乡居民收入)为工作切入点,解放思想,创新进取,实现了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。2000年,该县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9.1亿元,比上年增长14.4%,人均达到17207元;财政收入10006万元,比上年增长15.8%,人均901元;农民人均纯收入4241元,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722元,比上年分别增长4%和9%。